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民终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恒洁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陈艳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侓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保定市恒洁日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12民初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恒洁日化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保定市恒洁日化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恒洁日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