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202民初195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谢萃秀百货商店,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莱城区武装部东临)。
法定代表人:吕雪涛。
被告: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莱城区武装部东临)。
法定代表人:吕雪涛。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谢萃秀百货商店、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谢萃秀百货商店、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莱芜经济开发区谢萃秀百货商店、莱芜市陆陆顺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