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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宜得、张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21刑初73号
案件名称符宜得、张怀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沂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符宜得,张怀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鲁1321刑初73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符宜得,曾用名符华山,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普定县。

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怀,男,1980年6月30日出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普定县。

2017年9月18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高慧丽、薄文涛,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7日以沂南检公诉刑诉〔2018〕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宜得、张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付枚、孙浩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宜得、张怀到庭参加诉讼,庭后,被告人张怀的辩护人高慧丽、薄文涛提交了辩护意见,期间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符宜得、张怀伙同严某(已起诉)、朱某益、孙某2、滕某、孙某3(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飞机场对面一民居内,使用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系列的白酒空瓶、商标、防伪标识、瓶标、瓶盖等材料,采用将散装白酒灌装入高档酒酒瓶的方式生产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国宴茅台等高档白酒,后以334元每瓶至1000元每瓶不等的价格销售至山东、北京、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等地,非法经营总数额800余万元。

其中,被告人符宜得自2016年7月份参与制造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8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怀自2016年10月份参与制造假冒的贵州茅台酒,非法经营数额280余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认为被告人符宜得、张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被告人符宜得、张怀的刑事责任。

诉请判处。

被告人符宜得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被告人张怀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

同时提出辩解意见,其只是一个打工者,参与了假酒的生产,对于假酒被卖到哪里卖了多少均不知情。

被告人张怀的辩护人高慧丽、薄文涛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张怀具有如下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张怀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

2、被告人张怀系从犯,其受雇于严某和朱某益,根据指示进行加工和组装,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作用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少,只是得到严某支付的工资,本人及家庭生活来源主要靠其打工收入,违法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3、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张怀文化水平较低,对法律的认识不够,本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且其违法所得不是以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是为维持家庭生活,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流入社会就被公安机关查扣。

综上,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怀、符宜得受严某(已判刑)雇佣,与朱某益、孙某2、孙某3(以上六人均已起诉)等人在严某租用的贵州省安顺市黄果树飞机场对面一民居内,未经“贵州茅台”、“飞天”牌注册商标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使用假冒的贵州茅台酒系列的白酒空瓶、商标、防伪标识、瓶标、瓶盖等材料,为严某加工制作假冒的贵州飞天茅台、国宴茅台等高档白酒,非法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984824元。

被告人张怀、符宜得被先后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1)谢某证实,2015年4月中旬在贵州春糖交会通过朋友认识了贵州的严某。

其证实自2016年7月至12月严某以每箱2400元(六瓶装)的价格卖给谢某假冒贵州茅台酒。

主要通过顺丰物流、德邦物流发货,发过一次十箱、一次十五箱、两次二十箱、一次三十箱、一次四十箱、一次五十箱、一次一百箱,都是六瓶装的。

其中除了二十五箱黑金茅台和二十箱国宴茅台,其他都是飞天茅台。

(2)赵某证实,2016年5、6月份为严某推销假茅台,开始发了三次,每次一箱,让其品尝。

推销的两种茅台酒,一种是飞天,一种是绿色瓶子的,不清楚什么品牌。

跟严某之间价格刚开始是十二瓶装的4800元一箱,六瓶装的2400元一箱,后来分别降到3800元一箱和1900元一箱。

为了从中赚钱,其按每瓶500元销售,扣除差价,把剩下的钱打给严某。

总共购买了绿瓶装的二三十箱,飞天茅台二三百箱,总共大概一百万左右。

(3)吴某证实,2015年下半年为严某推销假冒贵州茅台酒,严某给其价格是每瓶383元。

2016年下半年吴某介绍王远达从严某购买了一批茅台酒,后来王远达发现酒是假的退给了严某一部分,留了十四箱。

2016年11月底,其推荐郝春一购买了严某的四十箱左右假冒贵州茅台酒,价格是每瓶668元,酒款是其代收的,从中赚取了差价。

2016年12月份,其联系蒋某购买了三、四次严某的假冒贵州茅台酒,六瓶装的,三十箱左右,价格是每瓶688元。

蒋某把酒款打给严某,严某按照383元每瓶留下酒钱后,把差价打给了吴某。

联系宋某购买了六瓶装十箱、宋某的朋友购买了六瓶装的二十箱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价格每瓶688元。

宋某把酒款打给严某,严某按383元一瓶把差价打给吴某。

联系吴显甦购买了六瓶装十箱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按照每瓶383元把酒钱直接打给严某,其没有从中赚取差价。

(4)周某1证实,2015年认识严某后帮忙为其推销茅台酒,谁要就把收货地址和联系电话通过短信发给严某,严某有时直接发货有时把货发给周某1,周某1再转给买酒人。

周某1为钱志峰代收过六瓶装六十箱,杨永星购买飞天茅台酒十二瓶装十八箱,顾东方十二瓶装三十箱,六瓶装二十箱;

顾克勤十二瓶装五箱;

钱某六瓶装三十箱、毛轶强十二瓶装十箱。

严某给周某1好处费30多万元,两箱六瓶装假冒茅台国宴白酒。

(5)黄某证实,2016年9月份严某让其帮忙推销假茅台酒。

买酒的按每瓶999元把酒款打给黄某,黄某按每瓶500元扣除差价后把钱打给严某。

这些酒都是六瓶装的飞天茅台。

2016年10月份,黄某打给严某酒款20万元。

(6)苏某证实,2016年10月22日苏某向严某购买了五箱六瓶装的飞天茅台酒,11月15日购买了一百箱六瓶装的飞天茅台,12月1日购买了一百箱六瓶装的飞天茅台,每瓶600元,已付酒款5万元。

已卖出了九十七箱,每瓶660-680元,被扣押了五十多箱,自己用掉了五十多箱。

(7)周某2证实,2016年帮助严某推销茅台酒,谈好的价格是黑金茅台一瓶600元,一斤半的黄瓶装一瓶900元,和市场价格差别很大,知道这是假酒。

周某2向广州奥的斯电梯的董某某和他在各地的经销商推销,推销价格是黑金1100元一瓶、黄标茅台15**元一瓶。

董某某一共给周某2打过三次酒款,共是308700元。

自己喝了三、四箱黑金茅台,平常送人五六箱。

黑金茅台是黑色瓶装的500毫升的53度茅台酒,一斤半的黄瓶的茅台也是茅台酒厂的标志。

给严某的酒钱是按照黑金一瓶600元,一斤半的一瓶900元,都是给的现金,大约十多万元。

(8)尹某1证实,其从严某处分三次购买了三百一十箱茅台酒,第一次是2016年11月底,一百件二百箱,第二次是12月底,五十件一百箱,第三次是五件十箱,有五箱十二瓶装的贵州茅台酒,五箱六瓶装的国宴茅台酒。

全是假冒的贵州茅台酒,价格是2300元一箱,已付款40万左右,还欠30万左右酒款。

已卖掉五十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贵州茅台酒共有1500瓶,飞天茅台有1485瓶,国宴茅台有15瓶。

(9)焦某证实,2016年12月30日接到举报说沂南县贵州茅台金脉缘体验馆卖假茅台酒,焦某和工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去的店里。

在店一楼通往二楼的楼梯口、尹某1开来的白色面包车、二楼办公室发现了成箱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从包装袋和箱子外观初步看出是假的,从现场抽取部分箱子打开看看里面成瓶的酒,从酒瓶的质量、商标、酒瓶盖上的防伪标识上都能看出这些酒是假的。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附现场提取物品清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证实侦查机关在见证人尹某2见证下,对山东省沂南县汉街南首“贵州茅台金脉缘体验店”进行检查勘验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了同案人朱某益辨认出符宜得、同案人孙某3辨认出张怀的情况。

4、书证(1)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表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沂南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尹某1假冒贵州茅台酒的鉴定结论为:该酒不是贵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出品,属假冒贵州茅台酒。

(2)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材料一宗证实第284526号“贵州茅台牌”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有效期自2007年4月20日至2017年4月19日;

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有效期自2013年4月21日至2023年4月20日;

第237040号“飞天”商标注册人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4日。

(3)(88)工商标字第10号文件证实1988年3月国家商标局在《关于转发贵州茅台酒厂“关于鉴别真假贵州茅台酒的报告”的函》中指出“对于商标侵权假冒的识别,应由注册商标所有人鉴别和出具有关证明”。

(4)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独占使用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商标,由其对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打假员焦某、李某对标注为该公司出品的产品或包装材料进行真伪鉴定,授权期限为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

(5)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6)函、证明证实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严某、陈某使用注册商标和生产产品。

与严某、沂南县金脉缘酒水销售中心未签订贵州茅台酒销售合同,在茅台公司也无购酒开票记录和来款记录。

(7)沂南县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值鉴定认定结论书证实扣押尹某153度假冒贵州飞天茅台酒单价为每瓶1050元,国宴茅台酒单价为每瓶2999元。

(8)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证实在2017年1月,53度500毫升贵州茅台酒公司零售价为每瓶999元,国宴茅台酒为每瓶2999元。

(9)符宜得的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证实符宜得的银行卡交易情况。

(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了被告人符宜得、张怀的身份基本情况。

(1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案发及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2017年9月7日,沂南县公安局对被告人符宜得、张怀进行上网追逃。

2017年9月9日,被告人张怀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20日,被告人符宜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同案人供述和辩解(1)同案人朱某益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6月份开始其和严某一起包装假茅台酒卖。

严某在贵州黄果树机场附近租的房子,孙某4、孙某4的弟弟、严某的同学(姓张)、滕某、符宜得具体参与包装。

2瓶装的每箱包装费60元,6瓶装的30元,工钱五个人平分。

三个月共包装了6瓶装的2000件,折合12000瓶,12瓶装的500件左右,折合6000瓶。

(2)同案人孙某3的供述证实2016年底,其给严某在黄果树机场对面一个巷子里的出租屋里包装假茅台酒,一共五个人,其中三个是大朱的亲戚,还有一个是严某的同学张怀。

我哥孙某2负责给包装运输,材料是大朱提供,包装好的酒由严某联系销售。

干包装的五个人一天能包装25件到30件,一般是6瓶装严某给30元包装费。

(3)同案人孙某2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9月份开始,其和严某、大朱等人在贵州安顺黄果树机场附近一个租的二层房屋内灌装假冒贵州茅台酒。

大朱弄包装材料,五个人给包装,不具体分工,流水作业,不是每天都干。

严某联系好买家后,根据数量去做,包装费严某出。

12瓶装的每箱工钱60元,6瓶装的每箱工钱30元。

总共包装有6瓶装的飞天茅台20**件左右,12瓶装的几百箱,另外还有几百件黑金和国宴茅台酒。

(4)同案人滕某的供述证实从2016年8月份至12月份,其和符宜得、张怀、孙某4和他的弟弟给严某包装假茅台酒,一个月平均挣六七千元,干了四个月挣了三万元钱。

包装假茅台酒的过程是先往瓶子里灌装散酒,散酒都是用白色的塑料桶从茅台镇拉来的。

用拆盖机封盖子,系上飘带,用出风机吹胶帽封口,贴上商标、物流条码,放入酒盒子,酒瓶上面放上酒杯,再放入防伪说明书,然后把酒盒子封口、装箱,往箱子里放入防伪识别器、手提袋,之后用专用胶带封口,最后用打包机打包,整箱酒包装完成了。

包装完孙某4和严某清点交接,严某把包装工钱给孙某4,孙某4发给我们。

12瓶装的每箱包装费60元,6瓶装的每箱包装费30元,工钱平分。

(5)同案人严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证明其从2016年7、8月份开始在贵州安顺市黄果树飞机场斜对面的十字路口一侧村里租了两间房子用于加工假茅台酒。

其买来散酒和老酒勾兑好后,朱某益领着两三个人来灌装和包装,纸箱、酒瓶、商标等是朱某益拉来的,他们用其买的压盖机、打包机、吹风机压盖、封口、打包。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符宜得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的时候,通过亲戚朱某益认识了严某,2016年6月份前后,他叫我去帮忙灌装假冒的贵州茅台酒。

他在贵州黄果树飞机场对面一个村庄里的二层楼,我们一楼灌装茅台酒,平时在这里工作的人有我和滕某、田某、徐某、兴宝、兴宝的弟弟、老安、还有一个叫张怀的。

我们灌溉的酒主要是茅台的飞天和国宴,这两个品种量最大,其他的茅台品种也有。

我们的工钱是每大件(12瓶装)60元,小件(6瓶装)的按30元每件,每天干完后,严某把工钱开出来,我们有几人参与的就几人平分。

我是2016年6月份干到八月份,不到三个月的时间,估计挣了8000左右。

(2)被告人张怀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10月份,严某在安顺飞机场斜对面一个租出房内,让我去给他灌装假茅台酒,孙某2在那里负责。

有散装白酒,装假茅台酒的酒瓶子。

和我一起参与包装的有孙某2、孙某3、老K、胡华山、还有一个大朱的朋友共六个人,酒箱子、酒瓶子、胶帽、飘带、酒盒子、条形码、防伪标签、酒杯子、手提袋等材料是大朱提供的。

平常我们一般上午九点上班,生产包装都是偷偷的不让外人发现,大门是关着的,窗户也是用布蒙着的。

我们包装的有白瓶包装的飞天茅台酒,也有黑瓶的茅台酒。

我们包装一个大件(12瓶装)挣费用是60元,包装一个小件(6瓶装)费用是30元,我们六个人平分,每人每大件分得10元,我在跟严某干期间,严某一共给了我7000元钱的包装费,应该我参与包装了700大件、8400瓶左右的茅台酒。

经质证,二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宜得、张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为他人生产假冒贵州茅台酒,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但所指控数额无充分证据佐证,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中,二被告人受雇佣实施加工制作行为,以劳务获得报酬,不参与产品的销售和经营利润分配,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作用较小,是从犯,同时二被告人是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构成坦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决定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应到其居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社会公益劳动,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符宜得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怀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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