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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衡南县向阳大酒店、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225号
案件名称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衡南县向阳大酒店、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衡南县向阳大酒店;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225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晴,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南县向阳大酒店,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衡枣高速公路硫市段45公里处。

投资人:陈向阳。

被告: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刘浩。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衡南县向阳大酒店、湖南高速广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同年5月27日,原告申请将诉讼标的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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