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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先友与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何先友与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先友,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379号原告:何先友,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金龙、黄一敏,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花。

原告何先友与被告厦门市台亚塑胶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何先友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先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何先友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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