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79号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虎,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全,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伟宁,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苍霞街道中平路***号中平花园*#、6#、7#连体楼1层116店面。
经营者:郑建洋。
被告: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夏店镇。
法定代表人:赵以安。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台江区洋羊阳粮油制品店、霍邱县龙发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