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7民初16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浦城县潘永统百货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浦城县五一三路***号。
经营者:潘永统。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浦城县潘永统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