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06民初937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思平,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芹洋乡尤溪村新桥路**号。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思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