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7民初101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伟刚、黄莉,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福临门超市,住所地正阳县东顺河街妇幼保健院向东100米路南。
经营者:张春霞。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阳县真阳镇福临门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