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81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互发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顺德路二段***********号。
负责人:黎松林,该超市经营者。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汉市互发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广汉市互发超市以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