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吉24刑更343号罪犯朴权义,男,1972年6月14日生,朝鲜族,黑龙江省密山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吉林省延吉监狱服刑。
2013年11月15日,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延刑初字377号刑事判决,认定朴权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延吉监狱于2018年5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朴权义在延吉监狱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本次缴纳罚金7000元,经监狱考核累计获1个表扬。
上记事实,有执行机关延吉监狱的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佐证,罪犯朴权义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朴权义的刑罚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