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206民初5113号原告:陈明州,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门博易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陈明州与被告厦门博易盛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陈明州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陈明州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明州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予以免交。
审判员 陈艳红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邹 越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