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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兵与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民终584号
案件名称王乃兵与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乃兵,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民终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乃兵,男,1970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希望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施连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正,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艳飞,北京中银(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塘上村。

法定代表人:黄永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台州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王乃兵因与被上诉人双龙集团上海防爆电机盐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集团)、台州精马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马机械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乃兵、被上诉人双龙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祥正、庞艳飞、精马机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庭审中,精马机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2月26日作出的第350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201520745765.8号一种加工防爆接线盒座接线柱孔的专用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方案1、引用权利要求1方案1时的权利要求2-5、权利要求6、7、10无效,在权利要求1的方案2、引用权利要求1方案2的从属权利要求2-5、以及权利要求8、9的基础上继续维持本专利有效。

王乃兵、双龙集团对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一审中,王乃兵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为依据主张权利,而根据精马机械公司二审中提交的新证据,王乃兵主张保护的权利要求6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据此,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和相关因素,本院驳回王乃兵的起诉。

如涉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王乃兵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对于王乃兵在二审庭审中提出中止本案审理的请求,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17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王乃兵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66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696元,一、二审法院已免收,无需再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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