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民初636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维成、邵文丽,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富爱家便利店。
经营者:刘晓辉。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沈阳市沈河区富爱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的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2018年5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减少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