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374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富田百货商店,经营场所:惠阳区沙田镇东明,经营者苏小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富田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沙田富田百货商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