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502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于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经营者:李广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何记熟食店(经营者:李广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