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民初189-2号 本院于2018年3月9日对原告查维斯机械制造(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涿州世纪京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虎玉宽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冀01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8)冀01民初189-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倒数第2行、第7行中的“管玉虎”补正为“虎玉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