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526戎光与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526号
案件名称526戎光与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戎光;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26号原告:戎光,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旺巷村泥头(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司院内),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星湖街999号99幢7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光与被告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1日,原告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戎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戎光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