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560号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坤,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基,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思静,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思静、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8日立案。
2018年6月11日,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