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782民初8973号 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蒋宅工业区。
经营者:张阶军,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郁清,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兵,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麟飞五金商行,住所地: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二区市场15362号商位。
经营者:朱麟飞,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诉被告义乌市麟飞五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义乌市张晴五金工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