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87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万客荣超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开发区长板路508-518号。
经营者:吴金亮。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万客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吴江市松陵镇万客荣超市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6721元,共计人民币36721元整”变更为“吴江市松陵镇万客荣超市赔偿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