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7112号之一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钱恒荣,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雯婕,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吴中全,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中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于2018年5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