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6598号 原告:肖恩·普尔弗雷(SHAUNPULFREY),男,1961年11月7日出生,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人,住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志强,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恩平市。
委托代理人:卢义新,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恩·普尔弗雷诉被告卢志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恩·普尔弗雷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肖恩·普尔弗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