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8070号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下穂南新村一巷6号金棠大厦二楼A10房。
法定代表人:王淑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清,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逐域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疏港路1号龙潭物流基地5-975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世平伟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庄工业区金都路368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享洲。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逐域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世平伟业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伦正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