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59号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胡裕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玉航,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与你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秋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诉被告商丘与你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市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商丘与你商贸有限公司在开庭后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奥鑫福珠宝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