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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3638号
案件名称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3638号 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磁器口南街8号附9号、2-5、2-6、3-5、3-6。

法定代表人:杨太。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武,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梅,重庆强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北京路1066号鸿强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华坤,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劲松,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粮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8年5月2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诉讼费用通知。

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重庆市磁器口陈麻花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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