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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与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晋0105刑初448号
案件名称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与杨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杨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晋0105刑初44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出生于河北省鸡泽县,太原市小店区大地润滑油脂销售中心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邯郸市鸡泽县,暂住太原市。

2018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系太原市小店区大地润滑油脂销售中心负责人,在太原市蓝海汽配城经营润滑油。

2018年2月份,其在太原市××区租下一无名仓库加工储存其经营的“利能”牌润滑油等多种品牌润滑油。

经营期间,杨某在该仓库内将其经营的“利能”牌润滑油灌装入其购买“长城”牌和“昆仑”牌润滑油的空桶和包装中,假冒为“长城”牌和“昆仑”牌润滑油的成品准备进行销售。

2018年3月16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北营派出所与太原市工商局小店分局、太原市小店区北营街道办事处联合执法时将上述假冒的润滑油查获。

经“长城”牌润滑油商标注册人中国化石润滑油有限公司和“昆仑”牌润滑油商标注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委托的兰州润滑油厂依法鉴定,查获的“长城”牌和“昆仑”牌润滑油的成品油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其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2450元人民币。

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润滑油及涉案工具已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营业执照、鉴定证明以及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3245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查扣的涉案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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