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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冬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05刑初194号
案件名称钟冬火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钟冬火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505刑初1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冬火。

2017年6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金惠明,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计月英,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以虎检诉刑诉〔2018〕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冬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小军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钟冬火及其辩护人计月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冬火在苏州市虎丘区浒关新区阳山花苑一区86幢408室开设网店,从上家低价购入假冒“WD-40”注册商标的除湿除锈润滑剂,并销售给他人,从中牟利,销售金额总计86146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及公诉意见,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钟冬火,并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

被告人钟冬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钟冬火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本案定性没有意见,对量刑提出以下意见:一、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自愿缴纳罚金保证金,综上所述,请法庭在量刑时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精神,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WD-40”(第761842号)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是WD-40制造公司,商标核定使用在防锈制剂等商品上,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2013年至2017年,被告人钟冬火通过开设网店的方式,将从他处购入的假冒“WD-40”注册商标的除湿除锈润滑剂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总计8万余元。

2017年5月22日,执法人员在苏州市虎丘区阳山花苑一区查获了钟冬火尚未销售的假冒“WD-40”注册商标的除湿除锈润滑剂39瓶等物品。

归案后,被告人钟冬火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钟冬火主动交纳了罚金保证金60000元。

另查明,1996年8月17日,被告人钟冬火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假冒“WD-40”注册商标的除湿除锈润滑剂(照片),账本、淘宝订单、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商标注册证,广州市和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的扣押决定书、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钟冬火的身份证明,证人任旭辉、张建军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钟冬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冬火向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钟冬火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钟冬火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故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冬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及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钟冬火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罚金保证金予以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已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虎丘分局)扣押的假冒“WD-40”注册商标的除湿除锈润滑剂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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