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4570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25楼八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斌,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龚建峰,男,1989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建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