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9296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西就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华中通信广场东一楼130号。
经营者:章峰,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被告:侯毛凯,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西就通讯器材经营部、侯毛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