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7352号原告:王齐江,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长沙望城区相遇湘食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双桥村村民服务中心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RLC2K2F。
法定代表人:陈伟明,执行董事。
原告王齐江与被告长沙望城区相遇湘食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
原告王齐江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齐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齐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王齐江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