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993号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
法定代表人:马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国运重型汽配经销处,经营场所济南市天桥区经营者:陈浩强。
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国运重型汽配经销处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海盐振达汽配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