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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法米力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719号
案件名称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法米力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法米力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719号之二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11号大街113号。

法定代表人:顾江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珊珊,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法米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18号B栋2058。

法定代表人:董颖。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法米力家具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与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020元,由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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