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46号之二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
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30元,由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