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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2民初46号之二
案件名称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民初46号之二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霞。

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胜,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德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接昌,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百瑞福橡塑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北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费30元,由青岛华夏橡胶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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