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20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幕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9。
经营者:潘润合。
被告:谭溢智,男,原开平市三埠区广视电讯幕沙店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谭溢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