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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谭溢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705民初2098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谭溢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谭溢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705民初2098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理,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长沙幕沙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69。

经营者:潘润合。

被告:谭溢智,男,原开平市三埠区广视电讯幕沙店经营者。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开平市三埠幕沙路广电视讯商行、谭溢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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