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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7民初231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陈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陈爱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2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生,山东鼎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爱华,女,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菏泽市牡丹区康庄东路南铁屋*****号,门头为温馨床上用品,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爱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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