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2民初286号原告:清华大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
法定代表人:邱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传,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生态城汉德三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文一路111号动漫园社区中心3号楼-312。
法定代表人:郭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启龙,男,该公司办公室负责人。
原告清华大学诉被告天津生态城汉德三维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8日立案。
原告清华大学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清华大学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华大学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00元,减半收取计15600元,由原告清华大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