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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供销合作社双沟购销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582民初8585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晋江市陈埭供销合作社双沟购销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晋江市陈埭供销合作社双沟购销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82民初8585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清潭,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陈埭供销合作社双沟购销站,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梅岭街道双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9F。

经营者:陈哲芳。

本院在审理��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陈埭供销合作社双沟购销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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