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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汇多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2民初62号
案件名称62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汇多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汇多日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2民初62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汇多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戴南镇护国路,店面名称为“���多超市”。

经营者:周根红,女,汉族,1977年12月7日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淑华,男,汉族,1976年3月30日,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系周根红丈夫。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汇多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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