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刑更3162号罪犯陈文明,男,汉族,1982年12月1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桐城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
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皖019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撤销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合高新刑初字第00193号刑事判决,即“被告人陈文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执行部分,改判为:被告人陈文明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陈文明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已缴纳)。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陈文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8年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2016)皖0191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书、交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但其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在减刑时应从严掌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