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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志斌、闫广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82刑初78号
案件名称闫志斌、闫广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武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闫志斌,闫广太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11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志斌,男,1983年9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临西县。

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7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日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逮捕。

2016年12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广太,男,1951年9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临西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临西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8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12月28日经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8]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的刑事责任。

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闫志斌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销售给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摩多利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假冒美国TIMKEN进口轴承53笔,金额229728.30元,其中22笔金额37549元实际销售的是国内品牌轴承,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从犯罪数额中予以扣减。

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证据当庭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告人闫志斌租用位于湖北省武穴市城区民主路新车站进站口北侧一楼第三间门面,通过借用他人身份证以及使用其妻子李某1的身份证,在淘宝网��注册七家网店,分别为远大进口轴承、三澜轴承机电贸易、国际标准轴承商行、远东贸易进口轴承、三澜轴承贸易有限公司、鸿远进口轴承、康健进口轴承。

并在远大进口轴承店铺网页上传虚假SKF、NSK、TIMKEN等公司准予销售其公司产品的授权证书照片(相关公司已做出未授权声明)。

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联系好购买轴承客户并收到货款后,将客户所需的轴承品牌、规格、型号告诉其父亲被告人闫广太,由闫广太从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假冒的进口品牌轴承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2014年5月至2016年10月,二被告人通过在淘宝网上注册的远大进口轴承、康健进口轴承等网店销售假冒的日本SKF、NSK品牌、美国TIMKEN品牌进口轴承销售额为233567.80元,其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2日至2015年4月5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远大进口轴承网店向江苏省常熟���沙家浜唐市永欣路7栋-1的沈某,先后销售假冒日本NSK品牌H7003C.2RS.GA万能配对7003C-2RZ/P4型号轴承6笔,销售金额为9691.50元。

假冒进口品牌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2、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远大进口轴承网店向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新城域花园的未清华,销售假冒日本NSK品牌71901CP4和71900CP4型号轴承1笔,销售金额为5147元。

假冒进口品牌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3、2014年6月23日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上注册的康健进口轴承网店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摩多利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某3民销售假冒的美国TIMKEN品牌进口轴承31笔,销售金额为192179.30元。

假冒进口品牌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4、2014年11月22日至2015年10月13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远大进口轴承网店向江苏省常熟市虞山镇龙腾新村泯泾园四区157号的浦某2,先后销售假冒日本NSK品牌7008A5TYNSULP4和配对7008AC/P4型号轴承8笔,销售金额为8550元。

假冒进口品牌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5、2015年2月3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远大进口轴承网店向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恒龙五金机电城的王某1,销售假冒日本NSK品牌110BNR10、STYNSULP4型号轴承1笔,销售金额为5600元。

假冒进口品牌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6、2015年10月10日至22日,被告人闫志斌通过淘宝网远大进口轴承网店向上海旦纳实业有限公司的柳某1,���售假冒日本NTN品牌轴承14笔,销售金额为34205元。

后柳某1发现是假冒品牌轴承,在网上申请退货,闫志斌退回货款21805元,实际销售假冒进口轴承金额12400元。

该假冒进口轴承由被告人闫广太在河北省临西县轴承大世界等处购买,并通过快递邮寄给客户。

2016年10月28日,武穴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对被告人闫志斌经营的位于武穴市民主路新车站进站口北侧一楼第三间门面进行搜查,现场扣押NSK、FAG、美国TIMKEN、SKF等品牌轴承共计1090只。

2016年10月28日,被告人闫志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闫广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案发后,闫志斌主动向公安机关退交了全部违法收入。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

证人李某1、夏某、鲁某、张某、胡某、柳某1、李某2、浦某1、沈某、未清���、王某1证言;

武穴市公安局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固定电子证据清单;

支付宝交易记录页面截图、康健进口轴承、远大进口轴承网店销售轴承记录;

恩梯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未授权声明、声明书、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授权许可合同、鉴定书;

铁姆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产品鉴定书、价格证明、商标注册证、未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

恩斯克投资有限公司送检轴承真伪鉴定报告、价格明细、未授权声明、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

搜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扣押电脑主机、轴承照片;

快递单据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

录像光碟;

湖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到案经过证明;

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的户籍证明及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闫志斌的辩解意见,经查,本案中,闫志斌发给苏州市摩多利传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美国TIMKEN(铁姆肯)品牌HM807049/10、LM613449/10、JHM522649/10轴承价格与铁姆肯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型号价格,依据淘宝网交易截图显示相差较大,与被告人的辩解意见基本相符。

因侦查机关就此未提供新的补充意见,公诉人当庭认为该笔犯罪数额证据不足,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从犯罪金额中予以扣减,并对指控二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当庭变更为二被告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

上述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闫���太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闫志斌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主动向办案机关退交全部违法收入,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河北省临西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二被告人符合接受社区矫正相关条件,被处以非监禁刑后对所在居住地无较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社区矫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闫志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闫广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闫志斌、闫广太违法收入人民币233567.80元由办案机关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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