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231号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凌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柳霞,广东富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海县巧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
法定代表人:赵国泉。
原告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海县巧友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7××××.8、名称“艾灸包装盒(艾艾贴-梅花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6月26日以慎重考虑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东海县巧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前海艾艾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