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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西平利康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13民初169号
案件名称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西平利康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西平利康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13民初169号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铣铭,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彬,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健,该公司员工。

被告: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

经营者:郭超。

被告:西平利康食品厂。

投资人:赵林轩。

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西平利康食品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泗洪县梅花镇郭超烟酒经营部、西平利康食品厂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3元减半收取976.5元,由原告广东嘉士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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