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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韦金存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4民初16022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韦金存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韦金存电子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4民初16022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英伦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64。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韦金存电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深南路电子科技大厦**中电万商汇215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G。

经营者:韦金存。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韦金存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肖丽英人民陪审员  黎 锦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庄晓民王超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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