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民终1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彪,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住所地瑞士联邦巴塞尔市。
代表人:约阿希姆·霍夫曼(JoachimHOFMANN),该公司高级商标代理人。
代表人:西蒙·理查德·莱韦斯(SimonRichardREEVES),该公司商标事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何湘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轩,男。
上诉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上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正达参股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诚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先正达上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彪,德诚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福轩,先正达参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扬、宋菲,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先正达上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并改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一)先正达参股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与所谓的在华关联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公司的经营业绩不能作为确定涉案商标知名度的依据;
(二)先正达上海公司已经停止被控侵害行为,侵权后果及范围有限,先正达参股公司并未提供所受损失的证据,原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万元明显过高。
二审庭审中,先正达上海公司当庭撤回针对原审判决第(二)(三)项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先正达参股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德诚金公司发表意见称支持先正达上海公司的上诉意见。
先正达参股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XXXXXXX号、第G7491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先正达上海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先正达”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先正达上海公司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4.判令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75万元(其中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张50万元、针对商标侵权行为主张25万元);
5.判令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连带赔偿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的费用93,773元(其中包括律师费85,118元、打印费8,655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先正达参股公司主张的涉案注册商标的相关事实2002年6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案外人诺华有限公司(NOVARTISAG)注册了第XXXXXXX号“先正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除草剂;
杀虫剂;
杀害虫制剂;
杀鼠剂;
杀线虫剂;
杀真菌剂(非人用);
兽医药制剂;
消毒剂;
消灭有害动物制剂;
种子媒染剂(商品截止)。
2006年11月7日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记载,该商标受让人为“先正达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
2009年11月3日,该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SYNGENTAPARTICIPATIONSAG)”。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自2002年6月14日至2022年6月13日。
先正达参股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使用的注册号为G749131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兽药和卫生用品;
消毒剂;
灭有害动物制品;
杀虫剂;
杀真菌剂;
除莠剂;
NEMATICIDE;
RODEN-TICIDE;
种籽媒染剂;
昆虫生长调节剂;
植物防病剂;
提高植物和种籽抗虫、菌、蕈状病、寄生虫和野草能力的制剂(截止)。
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自2000年8月16日至2020年8月16日。
二、关于先正达参股公司主张涉案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以及其企业名称具有知名度的相关事实(一)先正达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情况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8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4,666.081万美元,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新梅联合广场**,经营范围包括协助或代理先正达集团及公司所投资企业在境内外销售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并提供售后服务;
在中国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的成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从事化肥的批发、佣金代理及进出口业务等。
先正达南通公司成立于1998年4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7,92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农药生产、复配加工、分装等。
先正达苏州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6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农药产品的加工复配、分装;
从事化肥批发等。
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1月9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4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种殖蔬菜、花卉、园林种苗;
选育、生产农作物新品种;
销售自产产品等。
寿光先正达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11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注册资本1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蔬菜、花卉优良种子;
销售本公司产品。
先正达生物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0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500万美元,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物技术研究;
农业生物产品的批发、进出口等。
2015年6月,上述六家公司分别出具说明,内容为:上述公司是先正达参股公司的关联公司。
经先正达参股公司同意,上述公司在中国大陆从事的商业活动中使用涉案商标及商号。
上述公司确认,与涉案商标权和商号权均归属于先正达参股公司,且基于上述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和商号所产生的商业信誉同样归属于先正达参股公司。
(二)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情况等相关事实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约为8.4亿元、9.2亿元、10.5亿元、12亿元。
先正达南通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约为5.1亿元、7亿元、6.1亿元、6.3亿元。
先正达苏州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约为3.3亿元、4.1亿元、5.1亿元、6.1亿元。
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其营业收入分别约为5,127万元、6,302万元、8,541万元、9,359万元。
寿光先正达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7年至2010年其营业收入分别约为4,880万元、7,547万元、1亿元、1.4亿元。
先正达生物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2009年至2010年其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约为6,396万元、8,016万元。
2006年12月28日,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与中化公司、中农集团、广东农资总公司农业化工分公司、昆明农资公司签订代理协议,约定前者与后者于2007销售年度建立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关系,后者为前者产品在我国相关指定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
协议所附产品列表中包括克无踪、克瑞踪、克草快、金都尔等。
2008年至2010年,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分别与中化公司、中农集团、广东农资总公司农业化工分公司、昆明农资公司、金泰公司、昊元公司、上海农资公司、江门植保公司、倍丰公司、大方公司、天禾公司、立华公司、重庆农资集团签订代理协议、补充协议或延续协议,约定后者于相应销售年度为前者产品在我国相关指定区域内的独家代理商。
上述代理商代理销售的种子商品包装上均用较大字体上下排列标注了涉案商标。
(三)涉案商标在中国宣传推广以及先正达参股公司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相关事实2007年至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对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及其代理先正达南通公司、先正达苏州公司、瑞士先正达作物保护有限公司等申请的农药产品进行广告宣传。
批准发布的相关广告上标注有涉案商标;
广告所涉农药产品标签上标有“商标所有人为先正达公司及关联公司,所有权利受到保护”字样,涉及的商标包括福戈、害极灭、多虫清、劲彪、瑞凡、阿立卡、爱苗等,先正达参股公司已就上述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
先正达参股公司提交的其2007年至2010年的产品宣传手册及海报中标注了涉案商标。
其2010年制作的《先正达在中国》中记载:“先正达是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公司,致力于通过创新和科技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由原瑞士诺华农业公司与原英国捷利康农化公司强强联手合并而成。
先正达……在全球90多个国家拥有超过19,000名员工。
2005年的全球销售额达81亿美元。
先正达在华相关总投资已达1.8亿美元,是中国农化领域最大的外商投资者之一。
先正达在中国设有四家独资企业,一家合资企业和多家办事处,拥有员工450余名。
”特刊部分页面中标注了涉案商标,特刊底部分别载明了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寿光先正达公司、先正达生物公司的地址和联系方式。
2007年至2010年的《农药市场信息》杂志的封面、广告页、协办单位页中,均对涉案商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进行了展示。
2010年第1期至第12期的《农药科学与管理》杂志的“理事会—副理事长单位形象展示”中显示有涉案商标和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名称、中国区总经理姓名和联系方式。
《尼尔森媒介广告监测汇总报告》显示,2008年4月10日至30日“先正达”系列产品在广东卫视的电视广告总播放次数为21次,总播放时间为315秒;
在广东珠江台的电视广告总播放次数为2次,总播放时间为30秒;
在广西卫视的电视广告总播放次数为7次,总播放时间为105秒。
《“先正达”电视广告跟踪监测报告》显示,2008年4月10日至30日“先正达”克无踪除草剂在浙江电视台影视娱乐频道的电视广告总播放次数为21次,总播放时间为315秒。
2007年至2009年,先正达参股公司关联公司有关广告费、广告制作费、宣传资料制作费等总计支出约602万元。
2001年,全国农技中心和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率先在4个相关县、市进行了安全科学用药培训试点。
2015年3月,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农业部全国农技中心、植保(中国)协会共同汇编了《农药科学安全使用技术培训项目资料汇编》,其中介绍了2006年至2014年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安全用药培训项目。
国家图书馆科技查新中心于2015年7月10日出具的《检索报告》显示,以“syngentaor先正达”为检索词,在慧科中文报纸数据库标题及内文字段检索检出报纸文献1,482篇,其中包含2013年12月6日《农资导报》刊登的“先正达明年进军安哥拉”、2013年10月14日《经济日报》刊登的“先正达助力我国农业科教建设”、2013年10月2日《农民日报》刊登的“先正达面向全球启动‘绿色增长计划’”、2013年5月24日《黑龙江日报》刊登的“吕维峰会见瑞士先正达代表团”、2013年1月22日《东方城乡报(数字报)》刊登的“先正达推网上专利许可平台推动农业科技创新”、2012年10月30日《中国科学报》刊登的“诺维信与先正达签署微生物杀菌剂全球性业务协议”、2012年7月28日《南方农村报(数字报)》刊登的“用先正达‘耕杰’后30亩菠萝黄叶”、2012年2月14日《经济日报》刊登的“先正达在华举行全球作物巡展”、2011年11月22日《农资导报》刊登的“先正达QuiltXcel杀菌剂推荐用于谷物”、2011年10月11日《经济日报》刊登的“先正达与中科院签署合作协议”、2011年4月12日《农资导报》刊登的“先正达获Regalia分销权”、2010年12月9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刊登的“先正达与农业部再签合作协议”、2010年8月2日《中国科学报》刊登的“先正达多抗性玉米获日本许可”、2010年6月22日《南方农村报(数字报)》刊登的“先正达‘顶峰’江门订货会火爆”、2010年1月13日《经济日报》刊登的“先正达在京建生物技术研发中心”、2009年12月24日《中国企业报(数字报)》刊登的“激发植物潜能焕发精彩生活先正达:立志领跑未来生物技术”、2009年7月10日《农民日报》刊登的“先正达与中国农大合作开展生物技术研究”、2009年4月13日《农民日报》刊登的“先正达计划扩大在中国的种子销售”、2008年12月5日《商务周刊》刊登的“先正达生物科技:迈出农业生物技术研究的勇敢一步”、2008年7月16日《扬州日报》刊登的“世界最大农化公司颁发‘先正达全球供应商奖’扬农股份榜上有名”、2008年5月5日《中国化工报》刊登的“先正达第一季度销售增长20%”、2007年10月25日《中经网》刊登的“先正达致力于开发甘蔗渣转化成生物燃料技术”、2007年5月15日《中国绿色时报》刊登的“瑞士‘先正达’收购德‘菲舍尔’”。
在期刊全文数据库篇名字段检索检出期刊文献276篇,其中包括2013年《现代农药》刊登的“先正达将在北美推出草坪杀菌剂Velista”、2012年《农药市场信息》刊登的“先正达2012年第三季度业绩:销售持续增长”、2011年《农业研究与应用》刊登的“先正达2011年第三季度销售上升23%”、2010年《农药市场信息》刊登的“上半年先正达发展平稳新兴市场业绩突出种子销售增长加速”、2009年《农药市场信息》刊登的“使用先正达度锐杀虫效果既好又无公害”、2008年《农药市场信息》刊登的“先正达生物技术中心落户中关村”、2007年《国际人才交流》刊登的“先正达:中国农化领域最大的外商投资者”。
相关报刊文献中提及“先正达公司”的内容有:2010年10月19日《农资导报》刊登的《展植保人风采推进现代植保》一文载有“……江苏克胜集团董事长吴重言和瑞士先正达公司中国区总经理狄士文等……”;
2010年8月31日《萧山日报》刊登的《顺应农民需求开展实用培训》一文载有“……萧山农资消费教育学校聘请了中国水稻研究院、浙江大学……瑞士先正达公司和深圳芭田公司等国内外知名农资生产企业的技术代表作为学校的客座教授……”;
2010年6月29日《消费日报》刊登的《长青农化树立农药“长青”品牌地位》一文载有“长青农化……是国际农药生产巨头先正达公司在亚太地区唯一授予HSE进步奖的生产企业”;
2010年6月19日《南方农村报(数字报)》刊登的《先正达“顶峰”清远受热捧》一文载有“全球顶级农化企业瑞士先正达公司‘顶峰’(50%吡蚜酮)日前在清远全面上市,随即成为热销产品……‘顶峰’是先正达公司全新研发的专一针对刺吸式口器害虫的吡啶类杀虫剂……”;
2010年5月4日《农民日报》头版刊登的《透过寿光看中国蔬菜种子的忧患与希望》一文载有“在今年菜博会上,世界种子巨头瑞士先正达公司买断了展览馆最醒目的广告位……”;
2010年4月17日《南方农村报(数字报)》刊登的《新型杀菌剂—瑞镇隆重上市》一文载有“日前,记者从农药市场获悉,由瑞士先正达公司生产的一种广谱性杀菌剂—瑞镇隆重上市……”;
2010年1月18日《农民日报》刊登的《完善服务理念促进种业发展—2009中国国际种业博览会回顾》一文载有“……尤其是国际展区,包括杜邦先锋公司、美国孟山都公司、瑞士先正达公司、荷兰安莎公司等世界10强种子企业都到会参展”;
2009年12月21日《中国科学报》刊登的《先正达生物技术研究中心落户北京》一文载有“……据了解,先正达生物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是世界领先的农业科技企业瑞士先正达公司的全球第六大研究与技术中心,也是中国首家外资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机构……”;
2009年11月16日《农民日报》刊登的《第25届中国植保‘双交会’在济南举行》一文载有“……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力的瑞士先正达公司、德国拜耳公司、美国陶氏公司均应邀参展……”;
2009年3月24日《南方农村报》刊登的《先正达“福戈”:水稻杀虫新利器》一文载有“……全球顶级农化企业瑞士先正达公司新开发杀虫剂—福戈”;
2008年9月20日《经济日报》国际财经版刊登的《先正达:不断推出新技术新产品精耕细作市场》一文载有“在全球植保领域占有第一市场份额的瑞士先正达公司植保首席运营官安锦荣先生来到北京观看奥运会……”;
2008年5月26日《农民日报》刊登的《农药检定系统和农药生产企业迅速行动支援四川灾区抗震救灾》一文载有“德国拜耳公司、瑞士先正达公司等跨国农药公司也积极捐款捐物”;
2007年6月21日《人民日报》刊登的《回良玉会见先正达全球董事会主席》一文载有“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20日在中南海紫光阁会见了来访的先正达公司全球董事会主席唐耀廷一行”;
2007年5月10日《中国化工报》刊登的《先正达获阿维菌素技术独家使用权》一文载有“目前先正达公司在80多个国家拥有阿维菌素的登记许可,用超低剂量的产品来控制水果、蔬菜和棉花上的害虫……”;
2001年第3期《农药市场信息》特别报道版刊登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在我国成立》一文载有“……先正达是全球最具实力的专注于农业科技的跨国公司。
在价值约300亿美元的全球作物保护市场上占有23%的份额,在杀菌剂、非选择性除草剂和杀虫剂等领域均居领先地位……先正达是首家在县级(山东寿光)设立种子公司的国际企业……”;
2001年第4期《农药市场信息》政策要闻版刊登的《先正达南通公司隆重开业》一文载有“……先正达公司是全球领先的农业科技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瑞士,该企业与全球400多家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广泛的技术合作……”。
(四)其他事实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京工商海名争处字(2006)02号《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查明并认定:“……申请人先正达公司系注册商标‘先正达’的持有人,于2003年7月28日取得商标登记证,注册号为第XXXXXXX号和XXXXXXX号,注册商品范围主要为农药和农业产品。
申请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先正达公司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经营农药和农业用品,并在农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被申请人先正达(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29日登记注册,其经营业务范围为销售农药制品。
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中字号‘先正达’与先正达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且从事业务范围分别与‘先正达’商标保护范围及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在使用中已经产生了使相关公众误认的事实,分别侵犯了申请人的名称权和商标权,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该局遂于2007年2月7日作出决定:认定“先正达(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限先正达(北京)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自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京丰)工商名争字(2008)01号《名称争议处理决定书》所列第一申请人为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号“先正达”注册商标持有人“先正达公司”,第二申请人为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北京先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该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企业名称中字号‘先正达’与先正达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企业字号相同,且从事业务范围分别与‘先正达’商标保护范围及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业务范围相同,足以使公众产生误认第一、二请求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关联,从而对主体的认知发生混淆和误认。
”遂于2008年4月10日决定:建议认定“北京先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限北京先正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接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
德诚金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25类商品注册“”商标,申请号XXXXXXXX,2015年3月13日初审公告,同年6月19日进入商标异议程序。
国家商标局(2016)商标异字第XXXXXXXXXX号《第XXXXXXXX号“先正达SYNGENT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的异议人为本案先正达参股公司先正达参股公司,被异议人为德诚金公司。
该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先正达SYNGENT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手套(服装);
婚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XXXXXXX号‘先正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749131号‘SYNGENTA’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除杀真菌剂、除草剂、除莠剂、杀虫剂、杀寄生虫药外的农业化学品’、第5类……异议人作为全球领先的植保企业,其在先注册并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先正达’、‘SYNGENTA’商标经过异议人广泛宣传和使用,在我国已有较高知名度。
被异议人作为农业科技公司,理应对异议人的公司及其商标知晓……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使公众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某种关联性,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误认。
”遂决定:“对第XXXXXXXX号‘先正达SYNGENT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三、先正达参股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与侵权相关的事实(一)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的有关情况先正达上海公司成立于2010年6月24日,投资人为何福轩和沈美,成立时注册资本3万元,现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化肥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农具、包装种子、花卉苗木的销售,从事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复混肥料、叶面肥料及全水溶性肥料的生产加工等。
德诚金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9日,投资人为何福伦和何福轩,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何湘云,经营范围包括从事生物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商务咨询,化肥、农膜、农药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农具、包装种子的销售等。
德诚金公司第四十六分公司和德诚金公司第一百三十一分公司分别成立于2006年8月17日和2009年9月23日,经营范围均为销售农药、化肥、农膜、农具、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先正达种苗(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6日,注册资本3万元,投资人为何福轩和先正达上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沈美,经营范围为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农具及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
(二)先正达参股公司主张的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实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3)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196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13年10月29日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金路伟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捷从互联网浏览及拷屏打印相关网页的内容及过程。
公证书显示:1.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输入“www.syngenta.so”进入页面上方右侧显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字样的网站首页,该页面标签栏显示“上海先正达肥料门户_首页”,页面左侧“公司动态”下方自上而下显示的标题为“先正达平衡型……”“先正达水溶肥……”“先正达植物营……”“先正达新品-……”;
2.点击首页上方的“企业简介”进入的页面标签栏显示“上海先正达肥料门户_企业简介”,该页面所载照片显示的公司门口招牌为以上下排列方式呈现的“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syngenta(shanghai)FertilizerCo.,Ltd.”,照片下方的文字内容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经上海市工商局注册,是一家专业从事水溶肥及复合肥为重点的国家定点生产销售企业……‘领先正道达通!
’是先正达植物营养坚持的理念……”,点击该页面文字右下方“>>更多”出现的页面标签栏显示“公司简介-上海先正达肥料”;
3.点击页面上方的“联系我们”进入的页面标签栏显示“上海先正达肥料门户_联系我们”,在“联系方式”一栏显示有“联系电话:021-XXXX****”“联系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XXX号XXX幢”“网址:http://www.syngenta.so/”;
4.点击页面上方的“产品展示”进入的页面标签栏显示“上海先正达肥料门户_产品展示”,该页面展示有各种化肥产品的图片名称,分别点击品牌为“囍磷门”“颜如玉”“葡金”“果美美”“果赞”“叶美美”“叶赞”“叶喜”“翠歌”“果歌”水溶肥图片并查看大图,产品外包装正面下方均显示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字样,其中“果美美”“果赞”“叶美美”“叶赞”“翠歌”水溶肥外包装正面下方还显示有网址“www.syngenta.so”;
5.登陆“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网站域名“syngenta.so”的备案信息结果显示主办单位为德诚金公司,审核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
登记在德诚金公司名下的上述网站由先正达上海公司实际运营;
先正达参股公司认可该网站目前已关闭,但无法确定具体关闭时间。
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会同霍金路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炯异,来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XXX号XXX幢,由钱炯异向持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钟雯名片的销售员购买了“叶喜”字样的化肥1盒、“冲笑”字样的化肥1盒、“颜如玉”字样的化肥1袋及“化肥样品”若干包,当场取得“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何福轩”名片1张,号码为XXXXXXXX发票1张、产品宣传册1份,其中发票上载明的收款单位为先正达上海公司,项目为“肥料”,金额合计460元。
2014年2月7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117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等以及公证保全实物显示:何福轩和钟雯的名片上均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和“www.syngenta.so”;
办公楼内悬挂的招牌为“先正达植物营养(上海)有限公司”,仓库门口所挂招牌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
公证购得的“大量元素水溶肥”外包装纸盒上以上下排列的方式均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syngenta(shanghai)FertilizerCo.,Ltd.”;
净重5kg“冲笑”“颜如玉”大量元素水溶肥料塑料包装袋正面下方均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则印有先正达上海公司全称、地址、电话和“网址www.syngenta.so”;
公证取得的化肥样品“果美美”“翠歌”小包装袋正面下方均以上下排列的方式印有“www.syngenta.so”和“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背面下方亦均印有先正达上海公司的全称;
产品宣传册封面正中偏右部位印有网址“www.syngenta.so”,封面下方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syngenta(shanghai)FertilizerCo.,Ltd.”,产品展示页左上角或右上角均以蓝底黄字的方式印有“先正达植物营养”字样,封底所载“公司简介”内容包括“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06月……‘领先正道达通’是先正达植物营养坚持的理念……”。
一审审理中,先正达上海公司称“先正达植物营养(上海)有限公司”不是已经过工商登记的公司名称,其在小范围内使用该招牌。
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会同霍金路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炯异,来到上海市嘉定区嘉唐公路XXX号招牌上注有“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31分公司史丹利复合肥直销店”字样的店铺,由钱炯异向持有“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31分公司”荣小鹤名片的销售员以总价80元购买了“葡金”字样的化肥1袋、“叶喜”字样的化肥5小包、“果然好”字样的化肥5小包,当场取得编号为XXXXXXX收据1张。
2014年2月7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1175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等以及公证保全实物显示:公证购得的3种水溶肥料塑料包装袋正面下方均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葡金”大量元素水溶性肥塑料包装袋背面下方还印有网址“www.syngenta.so”。
2014年1月23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公证员与公证人员会同霍金路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炯异,来到上海市宝山区刘行联杨路XXX号店铺,由钱炯异向持有“上海德诚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第四十六分公司)”方永环名片的销售员以总价110元购买了“葡金”字样的化肥1袋、“叶歌”字样的化肥1袋、“叶美美”字样的化肥5小包、“果然好”字样的化肥3小包、“叶喜”字样的化肥5小包,当场取得编号为XXXXXXX销售凭证1张。
2014年2月7日,上海市黄浦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出具(2014)沪黄证经字第117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所附照片等以及公证保全实物显示:公证购得的“叶歌”全水溶肥料塑料包装袋正面下方和背面右下角均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背面正下方印有网址“www.syngenta.so”;
“叶美美”大量元素水溶肥塑料包装袋正面下方以上下排列的方式印有“www.syngenta.so”和“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背面右下角印有“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
其余所购化肥塑料包装袋外观与前述公证书所涉同品牌包装袋外观相同。
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911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了2015年1月13日霍金路伟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娜从互联网浏览“火爆农资招商网”“中国农化招商网”“191农资人”等网站页面及拷屏打印相关网页的内容及过程。
该公证书所涉“191农资人”网站的相关内容显示:在InternetExplorer浏览器地址栏输入“http://www.191.cn/read.php?tid=369784&page=1”,用户“heaventhe1”于2013年5月17日发表“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出售大量元素水溶肥”的帖子,帖子发布的信息包含“品牌品种:大量元素水溶肥”“生产厂家: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电话:021-XXXX****”等,下附“果赞”“冲歌”“翠歌”“叶赞”等若干产品图片,用户“尼达罗-张建堂”于同日跟帖询问“先正达也进军水溶肥了?
这下热闹了!
不知产品是不是真正先正达的,是不是进口的?
”,楼主“heaventhe1”回复“和先正达农药没有关系”。
(三)其他相关事实2013年8月29日,先正达参股公司先正达参股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5类农业用杀菌剂等商品上注册“绿妃”商标,申请号XXXXXXXX,初审公告日为2014年9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有效期自2014年12月21日至2024年12月20日。
2014年11月28日,先正达上海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1类生物化学催化剂、肥料等商品上注册“绿妃”商标,申请号XXXXXXXX,初审公告日为2016年1月6日。
2013年10月11日第39期《中国农资》杂志刊登的“农资流通:发展模式在转型经营业态在进步2012-2013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入选企业调查”一文中指出,农资经销商销售品种除单纯化肥外还包括农药、种子、农机等的企业有160家,占80%。
该杂志公示的2012-2013“红四方杯”全国百佳(优秀)农资经销商名单中,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载明其是“省级化肥、农药储备和国家化肥淡季商业承储企业”;
浙江中冠农资有限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载明其是“集科研、流通、服务为一体,是一家专业生产经营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种子等连锁批发、零售及制造的现代化企业”;
新疆兵团农三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的公司简介中载明其“提供农用地膜、化肥、农药、农业机械、小型农机具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
北京、上海、河南等地的多家农资经销商销售的商品同时包括化肥、农药、种子等。
先正达参股公司为本案及其他案件的诉讼共计支出律师费240,236元、打印费17,310元,其对上述费用进行分摊后在本案中主张律师费85,118元、打印费8,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中先正达参股公司涉案商标是否有必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先正达上海公司是否实施了擅自使用先正达参股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先正达参股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四、如果先正达参股公司主张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成立,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采取的是“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先正达参股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先正达参股公司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等相关规定寻求保护,因此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判断个案中是否需要将驰名商标认定作为处理该案需要认定之事实的主要考虑因素。
商标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第十二条规定,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
具体到本案,先正达参股公司第XXXXXXX号、第G74913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包括杀虫剂、消毒剂等,被诉侵权商品为肥料,两者皆使用于农业生产领域,消费者在农资经销商处亦可以同时购买到该两种商品,可见,其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均存在重合之处,属于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的商品,故应认定为类似商品。
鉴于以上分析,尽管从先正达参股公司提供之证据所反映的涉案商标使用持续时间、广告宣传投入程度、涉案商标在行政程序中受保护的记录等情况来看,涉案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在本案中因不涉及跨类保护问题,故不需要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即不具有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相关证据表明:第一,先正达参股公司于2006年受让涉案“先正达”商标时使用的与其外文企业名称对应的中文译名为“先正达公司”,后在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时确定的中文译名为“先正达参股股份有限公司”。
大量媒体报道内容亦显示先正达参股公司在中国各种场合的商业活动中多以“先正达公司”之企业名称出现。
第二,先正达参股公司于2006年、2008年均以中文译名“先正达公司”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申请人向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名称争议申请,可见先正达参股公司与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存在共同利益关系。
第三,先正达参股公司于2010年制作的《先正达在中国》10周年特刊封底载有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先正达种苗(北京)有限公司、寿光先正达公司、先正达生物公司的相关信息。
据此可以认定,先正达参股公司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是含有“先正达”字号的中文译名,其与字号均为“先正达”的先正达(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寿光先正达公司等六家外国法人独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具有一定的关联关系,该六家公司所出具的说明亦认可了这一事实。
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对先正达参股公司与该六家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提出质疑,进而不认可上述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以及基于商标或商号使用所产生的商誉归属于先正达参股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从先正达参股公司与其关联公司多年来在中国经营和广告宣传等情况来判断,“先正达”商号及其品牌已在农业领域长期、持续使用并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先正达上海公司于2010年登记注册时,应当知道在同行业内早已存在“先正达”字号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仍将之作为字号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并予以使用,难谓其主观上无利用先正达参股公司商誉“搭便车”之意,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两者是否系具有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产生混淆和误认,从而使先正达参股公司的利益受损,故先正达上海公司的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先正达参股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由先正达上海公司实际运营的网站所涉域名“syngenta.so”系由德诚金公司登记备案,该域名中含有与先正达参股公司第G749131号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虽然先正达参股公司当庭确认该网站已关闭,但其行为已构成对先正达参股公司第G749131号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不应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或将该域名对应之网址标注于所经营的商品外包装及产品宣传册上。
另从公证保全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来看,“www.syngenta.so”网站相关页面标签栏显示的“上海先正达肥料门户”或“上海先正达肥料”,网站“公司动态”下方标题列显示的“先正达平衡型……”“先正达水溶肥……”“先正达植物营……”“先正达新品-……”,以及纸质产品宣传册产品展示页左上角或右上角以蓝底黄字方式显示的“先正达植物营养”,均属将与先正达参股公司第XXXXXXX号“先正达”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商标侵权行为。
由于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确认二者系同一家族经营的关联公司,对生产、销售等行为各有分工,故一审法院认定其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第四项争议焦点,一审法院认为,先正达上海公司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对先正达参股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消除其因侵权行为给先正达参股公司造成的影响。
德诚金公司作为先正达上海公司的关联公司,与先正达上海公司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对涉及商标侵权的经济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因先正达参股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综合先正达参股公司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主观过错程度和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先正达参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
就先正达参股公司主张的合理开支93,773元,先正达参股公司明确包括律师费85,118元、打印费8,655元,并表示由于存在其他诉讼,该费用已经系在各个案件中分摊后的费用。
对于律师费,一审法院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和案件具体情况在合理范围内酌情确定,对于打印费,亦根据先正达参股公司为本案诉讼所提交证据的数量以及提交的必要性、在相关案件中分摊的合理性等原则酌情确定。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先正达上海公司、德诚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先正达参股公司第XXXXXXX号、第G74913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二、先正达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使用先正达参股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包含“先正达”文字;
三、先正达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若逾期不履行,将在《中国工商报》上公布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先正达上海公司负担];
四、先正达上海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先正达参股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含合理费用90,000元),德诚金公司对其中25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先正达参股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37元,由先正达参股公司负担2,493元,先正达上海公司负担6,496元,德诚金公司负担3,248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鉴于先正达上海公司当庭撤回了针对原审判决第(二)(三)项的上诉,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仅为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依法合理。
针对上诉人先正达上海公司认为原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的上诉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先正达上海公司同时构成对先正达参股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责任。
退一步而言,即使先正达上海公司在本案起诉后已停止被控侵害行为,仍不影响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所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数额,亦可参照上述标准确定。
本案中虽然先正达参股公司并未提交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侵害行为人所获利益的证据,也未提交涉案商标许可费相关的证据,但先正达上海公司及德诚金公司的侵权行为显然会给先正达参股公司造成损失,一审法院综合涉案商标及商号的知名度、先正达上海公司及德诚金公司主观过错程度和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性质、后果,以及先正达参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总计50万元的赔偿数额,尚属合理。
因此,对先正达上海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先正达上海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上诉人先正达(上海)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唐 震审判员 孔立明审判员 徐卓斌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