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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法、余姚市上计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45号
案件名称李兴法、余姚市上计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兴法;余姚市上计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45号 原告:李兴法,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海滨,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上计电子厂,住所地浙江申余姚市。

经营者:杨坚,男,1971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临海村浦西7队。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红斌,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瀛,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兴法因与被告余姚市上计电子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兴法申请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8年7月16日,原告李兴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李兴法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兴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兴法负担。

原告李兴法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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