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民初689号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工业园区正原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兴合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立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张晓波,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立志及委托代理人李洪波、张晓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是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人。
2017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店铺销售同种童车,随后购买并进行了公证。
经比对,上述童车与专利设计1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被告制造、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极大经济损失。
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10.4万元,共计60.4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产品,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
被诉产品与专利不相同不相似,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原告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2015年10月8日,授权公告日2016年1月20日,专利权人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
2018年5月7日,聂丽敏在淘宝网taobao.com好莱福儿童玩具有限公司店铺购物,2018年5月8日通过圆通速递收到货物,并申请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处出具(2018)冀石燕证经字第01349、01350、01351号公证书,对货物进行了拍照、封存。
将公证封存②③号包裹当庭开封,包裹内包装纸箱标示:好莱福儿童三轮车,型号HLF-5099,制造商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兴合路南侧,手机:151××××****、153××××****,售后:151××××****,QQ:30×××36、2724358814,②号箱圆通速递889428140388236407,③号箱圆通速递889428119744701154,寄: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乡艾村陈188××××****,收: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自强路127-B号省招大厦聂丽敏。
各箱内儿童三轮车使用说明书标示:HLF-5099,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兴合路南侧,电话0319-78×****,传真0319-7887456。
各箱内部件当庭组装儿童三轮车各1辆,车前部好莱福标牌,车上吊牌好莱福产品合格证HLF-5099、好莱福产品售后服务卡。
经比对,2辆被诉儿童三轮车与涉案专利的设计1基本相同,被诉产品扶手支撑为双杆结构,扶手呈“U”字型,专利设计1扶手支撑为单杆,扶手呈“一”字型,以及细节上的差异。
被诉产品配置了可安装、拆卸的车头部件、车筐、后视镜、坐垫、装饰件。
以上事实,由下列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证明: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号CN303563023S,图片或照片30幅,简要说明1页),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2018)冀石燕证经字第01349、01350、01351号公证书及公证封存②③号包裹。
本院认为: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被诉好莱福儿童三轮车与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设计1基本相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
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应当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赔偿数额酌定6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ZL2015303868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涉案儿童三轮车;
二、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40元,由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8840元,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