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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执3139号之一
案件名称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31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北环大道龙珠工业区高发科技园**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3884R。

法定代表人:周敬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工业西路与中环路交汇处综合楼205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90730969。

法定代表人:张兴财。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景田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百岁山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389715.0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

2018年6月15日,本院从上述银行账户中扣划了存款人民币2467.06元。

2018年7月10日在扣除执行费人民币50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2417.06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查证结果通知书》,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本案被执行人被控制的财产已经处分完毕,但是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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