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80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呈祥,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天益实业有限公司人和镇人和集加盟店,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经营者:陈战胜。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权县天益实业有限公司人和镇人和集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5月6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