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4民初76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龙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溶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乍浦易买盛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雅山中路160、16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6936405790。
法定代表人:金清国。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兴市乍浦易买盛生活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